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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收紧泰国榴莲进口政策 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受限

2025/03/10 来源:国际果蔬

据泰国媒体报道,近日中国海关总署再度发布管控措施, 收紧了对泰国榴莲榴莲果园和包装厂的审批政策。

早在1月10日,中国海关总署曾发布通知,要求泰国出口到中国的每一批榴莲都必须附带碱性嫩黄和重金属镉的检测报告,要求榴莲中不得检出碱性嫩黄,且镉含量不得超过0.05毫克/千克。

泰国榴莲出口行业一位消息人士透露称, 泰国榴莲产业仍处于动荡之中,榴莲价格正在下跌。

由于中方仍严格控制泰国榴莲的出口,泰国农业部近日致函出口商和包装厂,告知他们中国海关总署要求对泰国榴莲出口的质量进行管控。

新的管控措施包括:

1.不再新增注册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榴莲果园;2.不再新增注册榴莲包装厂DOA(农产品认证)编号;3.不再续签2025年1月到期的旧榴莲果园GAP认证,原本3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登记,现在到期即止;4.不再续签已经到期的包装厂DOA编号,包装厂必须每年重新申请注册。

泰国农业部的文件要求:

专门出口榴莲的包装厂将不予注册;出口包括榴莲在内多种水果的包装厂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继续申请注册。

据介绍,如果包装厂只出口榴莲,将不予考虑变更信息(如名称、地址等)。对于同时出口其他水果的包装厂,将允许变更信息,但榴莲将被从出口清单中删除。

泰国榴莲行业人士表示,此举相当于暂停新包装厂的注册,同时禁止现有包装厂变更信息重新注册。

这一举措旨在管控那些追逐短期利益的包装厂 ,它们都是简单的买进卖出,遇到问题就直接关闭工厂,租一个新工厂利用现有的DOA编号继续出口,缺乏长期投入运营的态度。同时行业内也有人表示担忧, 中方暂停GAP注册可能引发冒用GAP认证的问题。

这些新措施对老牌的专业包装厂来说问题不大。

许多包装厂通过租赁方式拥有多处注册工厂,4、5个不同的DOA注册编号,而这些编号的有效期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中方暂停新包装厂注册,这对计划扩大规模的大型出口商造成困难,特别是面对今年产量大幅增加的情况。

今年泰国东部榴莲产量预计将达到1,045,410吨,同比大幅增加56.89%,现有登记的包装厂不足以应对如此巨大的产量。中国海关的注册审核通常由泰国农业技术部每3个月提交一次名单。如果2025年1月未能提交,就需要等到4月。

届时如果中方解禁新增果园和加工厂注册,将有助于东部榴莲在5月至6月高峰期顺利出口。

据了解,泰国东部地区约70%的果农已经取得GAP认证,但今年因未能及时注册,将导致部分果园的出口资格受到限制。这也将迫使果农更加重视GAP认证和品质检测,全面提升质量水平以增强出口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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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下面以问答形式对《办法》做简要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办法》。

二、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三是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主体需符合深圳市明确的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列入享惠主体名单的,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三、哪些货物属于免税范围?

答:《通知》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内自用科研货物,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但国家禁止进口、明确不予免税商品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商品除外。

同时,免税科研货物应当符合深圳市明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用于科研活动。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海关信息化系统依据申报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的免税进口科研货物电子数据,在报关单结关放行后纳入电子台账管理。

五、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时希望免税进口,在填报报关单时有哪些要求?

答:1.“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填报为河套深圳园区(代码:5321);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3.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设备器具”(代码:508,简称“河套科研设备”),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耗材”(代码:509,简称“河套科研耗材”);4.“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

六、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可自愿缴纳进口税收吗?有无具体要求?

答:1.可自愿缴税进口,此时征减免税方式填“照章征税”(代码:1)。

2.自愿缴税进口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同类货物。

3.对于已缴清税款的货物,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七、免税科研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有何规定?

答: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代码:508),监管年限3年(自进口放行之日起算);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代码:509),不设海关监管年限。

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消耗后形成研发成品的,成品需一并接受监管;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享惠主体可申请按规定解除监管并在电子台账中予以核销,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八、免税科研货物,哪些情况需要补缴进口税收?

答:《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于需补缴税款的情形及补税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以下情形需事先申请补缴进口税收:

一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第十条);二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移作他用的(第十一条);三是需将免税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以及研发成品,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监管的(第十二条);四是对于进口后,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未按规定用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而是用于维修其他货物的(第十三条);五是对于进口后,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超出科研自用范围或未按规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的(第十三条)。

九、享惠主体在区内使用免税科研货物,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1.征免性质代码申报为508的免税设备用维修零配件,仅限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2.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备案进口料件与研发成品的对应关系,由海关纳入电子台账管理;3.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科研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对核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免税科研货物可转让吗?

答:享惠主体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转出、转入享惠主体分别向海关申报电子台账核注清单,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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