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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哥伦比亚莱檬植物检疫要求公告

2025/05/28 来源:12360服务订阅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莱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1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允许进口产品为鲜食塔西提莱檬(以下简称莱檬),学名Citrus latifolia Tanaka,英文名Fresh Tahiti Lime。

三、允许的产地 哥伦比亚塔西提莱檬产区。

四、企业注册 输华莱檬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业署(以下称哥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每年出口季前,哥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2.榆白片盾蚧Lopholeucaspis cockerelli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5.裂爪螨Schizotetranychus hindustanic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莱檬果园应在哥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哥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为监测和捕获有害生物,除目视检查外,还应在果园中使用一些物理、化学防治方法。

3.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应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4.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莱檬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5.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哥方或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6.哥方应保留注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莱檬的加工和包装过程,须在哥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莱檬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莱檬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

4.输华莱檬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包装好的莱檬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哥伦比亚输华莱檬可追溯至注册果园。溯源体系的信息应包括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哥伦比亚输华莱檬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哥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莱檬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枝叶、土壤或本公告列明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莱檬输华。哥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哥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哥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Tahiti Lime Fruits from Colombi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莱檬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莱檬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莱檬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莱檬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哥伦比亚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哥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莱檬进口。哥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要求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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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下面以问答形式对《办法》做简要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办法》。

二、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三是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主体需符合深圳市明确的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列入享惠主体名单的,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三、哪些货物属于免税范围?

答:《通知》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内自用科研货物,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但国家禁止进口、明确不予免税商品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商品除外。

同时,免税科研货物应当符合深圳市明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用于科研活动。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海关信息化系统依据申报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的免税进口科研货物电子数据,在报关单结关放行后纳入电子台账管理。

五、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时希望免税进口,在填报报关单时有哪些要求?

答:1.“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填报为河套深圳园区(代码:5321);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3.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设备器具”(代码:508,简称“河套科研设备”),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耗材”(代码:509,简称“河套科研耗材”);4.“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

六、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可自愿缴纳进口税收吗?有无具体要求?

答:1.可自愿缴税进口,此时征减免税方式填“照章征税”(代码:1)。

2.自愿缴税进口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同类货物。

3.对于已缴清税款的货物,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七、免税科研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有何规定?

答: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代码:508),监管年限3年(自进口放行之日起算);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代码:509),不设海关监管年限。

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消耗后形成研发成品的,成品需一并接受监管;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享惠主体可申请按规定解除监管并在电子台账中予以核销,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八、免税科研货物,哪些情况需要补缴进口税收?

答:《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于需补缴税款的情形及补税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以下情形需事先申请补缴进口税收:

一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第十条);二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移作他用的(第十一条);三是需将免税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以及研发成品,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监管的(第十二条);四是对于进口后,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未按规定用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而是用于维修其他货物的(第十三条);五是对于进口后,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超出科研自用范围或未按规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的(第十三条)。

九、享惠主体在区内使用免税科研货物,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1.征免性质代码申报为508的免税设备用维修零配件,仅限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2.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备案进口料件与研发成品的对应关系,由海关纳入电子台账管理;3.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科研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对核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免税科研货物可转让吗?

答:享惠主体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转出、转入享惠主体分别向海关申报电子台账核注清单,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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