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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关注18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2025/05/26 来源:渔香肉食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 (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荷兰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应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以下称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果黄卷蛾Archips podan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灰圆盾蚧Diaspidiotus pyri 4.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7.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9.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苹虎象Rhynchites aequatus 11.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12.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3.果生链核盘菌(苹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 14.核果链核盘菌(苹果褐腐病)Monilinia laxa 15.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alba、Neofabraea malicorticis、Neofabraea perennans 16.栗疫霉黑水病菌Phytophthora cambivora 17.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8.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荷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3.针对梨火疫病菌,荷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国际标准建立非疫生产点。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输华苹果园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年至少进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生产点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并每年至少监测3次。荷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荷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荷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必须是来自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果园须在荷方的监督和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监测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收获结束,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4公顷1个,面积不足时至少应有1个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荷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荷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果园须放置苹果蠹蛾干扰交配装置,合理施用经过注册的杀虫剂,在出口检查时,每地块取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一旦发现苹果蠹蛾后,将暂停该果园的出口。

5.针对丁香疫霉,荷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国际标准建立非疫生产点。输华果园在苹果整个生长季节开展监测,一旦监测到丁香疫霉,荷方将暂停该非疫生产点本季节的出口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每年的监测调查报告。

如果果园无法建立非疫生产点,应采取合适的等效替代措施,包括: (1)开展针对性喷药预防(杀菌剂须经过注册),尤其是在降雨后; (2)果园地面种草,采收距地表50 cm(成人膝盖高度)以上果实; (3)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采收后使用的药剂名单; (4)出口前官方检验检疫时将抽样比例提高到3%。

6.针对牛眼果腐病菌和苹果黑星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间开展果园监测。一旦监测到任一种病原菌,荷方将暂停该果园本季节的出口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输华苹果在采前或采后必须立即使用可有效防治采后腐烂的杀菌剂或替代措施进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储藏或包装。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果实才能到包装厂进行加工。

2.加工前,需对生产线进行清理。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并剔除劣果,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蜘蛛、污染性有害生物、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苹果须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货物需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3.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荷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其中的4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荷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荷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由荷方为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Netherland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前,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发现梨火疫病,该批货物将被采取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暂停本产季荷兰输华苹果贸易。

3.如发现苹果蠹蛾、丁香疫霉、牛眼果腐病菌和/或苹果黑星病菌等高风险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荷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苹果。荷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荷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荷兰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检疫处理、退回或销毁。中方将立即通报荷方,荷方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依法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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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下面以问答形式对《办法》做简要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办法》。

二、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三是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主体需符合深圳市明确的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列入享惠主体名单的,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三、哪些货物属于免税范围?

答:《通知》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内自用科研货物,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但国家禁止进口、明确不予免税商品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商品除外。

同时,免税科研货物应当符合深圳市明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用于科研活动。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海关信息化系统依据申报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的免税进口科研货物电子数据,在报关单结关放行后纳入电子台账管理。

五、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时希望免税进口,在填报报关单时有哪些要求?

答:1.“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填报为河套深圳园区(代码:5321);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3.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设备器具”(代码:508,简称“河套科研设备”),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耗材”(代码:509,简称“河套科研耗材”);4.“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

六、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可自愿缴纳进口税收吗?有无具体要求?

答:1.可自愿缴税进口,此时征减免税方式填“照章征税”(代码:1)。

2.自愿缴税进口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同类货物。

3.对于已缴清税款的货物,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七、免税科研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有何规定?

答: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代码:508),监管年限3年(自进口放行之日起算);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代码:509),不设海关监管年限。

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消耗后形成研发成品的,成品需一并接受监管;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享惠主体可申请按规定解除监管并在电子台账中予以核销,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八、免税科研货物,哪些情况需要补缴进口税收?

答:《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于需补缴税款的情形及补税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以下情形需事先申请补缴进口税收:

一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第十条);二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移作他用的(第十一条);三是需将免税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以及研发成品,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监管的(第十二条);四是对于进口后,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未按规定用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而是用于维修其他货物的(第十三条);五是对于进口后,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超出科研自用范围或未按规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的(第十三条)。

九、享惠主体在区内使用免税科研货物,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1.征免性质代码申报为508的免税设备用维修零配件,仅限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2.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备案进口料件与研发成品的对应关系,由海关纳入电子台账管理;3.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科研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对核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免税科研货物可转让吗?

答:享惠主体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转出、转入享惠主体分别向海关申报电子台账核注清单,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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